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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要实施出口管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2.什么是出口管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3.出口管制管哪些物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4.两用物项、军品、核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5.国家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施出口管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6.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五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根据《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等仍将继续作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负责出口管制工作。

          7.什么是临时管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九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8.什么是禁止出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9.出口经营者何时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10.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哪些因素作出许可决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三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物项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

          (三)出口类型;

          (四)管制物项敏感程度;

          (五)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

          (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七)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11.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有什么好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条,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规定。

          12.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

          13.出口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一条,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二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第十五条,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

          第十六条,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向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14.政府为出口经营者在出口管制中提供什么服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五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

          第十二条,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15.什么是全面控制原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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