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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公布两用物项 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6号
        【发文日期】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工作,促进两用物项和技术合规贸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实行无纸化。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实行无纸化。进出口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自行选择无纸作业或者有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电子证件,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验放手续,通关程序中可免于提交许可证纸质证件。选择有纸作业方式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海关通过联网核查验核许可证电子证件,不再进行纸面签注,并将许可证使用状态、清关情况等数据电文及时反馈商务部。许可证发证机构依据上述数据电文执行许可证删证、核销等操作,不再核验海关书面签注。

        三、因管理需要或其他情形需验核许可证纸质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补充提交纸质证件,或者以有纸作业方式办理进出口通关验放手续。

        四、无纸作业方式涉及的其他有关程序,按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和商办配函〔2015〕49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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