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 18014 |
更新时间 | 202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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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机构 |
商务部。负责受理对活牛(输往港澳)、活猪(输往港澳)、活鸡(输往香港)、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12种货物的出口配额申请。注:对小麦、玉米、大米、煤炭、棉花货物出口配额的申请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决定机构 | 商务部 |
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结时限 | 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在当年12月15日前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
审批数量 | 有数量限制,按照年度配额量进行分配(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原油、成品油货物出口配额的总量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确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进出口配额的申请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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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在线咨询: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网址为http://gzly.bbbhw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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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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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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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
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条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第三十九条 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条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并不晚于当年12月15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申请人已连续三年在经济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申请人已取得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适用于申请向港澳出口活牛、活猪、向香港出口活鸡)。
4、申请人已符合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出口配额)。
5、申请人已符合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8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出口配额)。
6、申请人已符合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
7、申请人已符合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9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
8、申请人已符合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5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甘草及甘草制品、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活猪(输往港澳)、活牛(输往对港澳)、活鸡(输往香港)、锯材、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
9、申请人需具备出口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资格。
(二)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1、不符合上述所列申请条件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办理流程
(二)商务部接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三)接到申请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意见。 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四)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2月15日前分配出口配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予分配出口配额。出口配额有效期为下一年度内,不能延期。未使用的配额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交商务部。
(五)当国际市场存在不稳定因素时,商务部可对出口配额实施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于每年12月15日前进行,将不少于下一年度配额总量70%的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第二次分配不晚于当年6月30日进行,将剩余部分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式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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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口配额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无 |
三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无 |
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审批结果
结果送达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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